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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某1、吴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0:45:46 浏览量:96

1.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某1、吴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 3. 陕西王仁杰,陕西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某1、吴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某1、吴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

陕西王仁杰,陕西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X,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1、张某2、吴某3、王X3、吴某4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被告人张某1、张某2提出上诉,载明上诉人姓名(民诉法第674条)、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人张某1、张某2、王X3、吴某1、张某2、张某1、张某2一案申请再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小额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2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标的额为20万元以下,经审查不存在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

2018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50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8年5月7日施行。

本决定自2018年7月7日施行之日起生效。

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的有关本院以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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