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被告吴某与原告王某离婚。 6. 被告吴某应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人民...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
本案由被告吴某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王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与原告王某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疏远,导致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共同相处。
2022年XX月XX日,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请求,原告王某同意离婚。
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她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房屋装修费用XXX元、车辆购置费用XXX元、日常开销XXX元等。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在离婚前应预见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离婚会给原告王某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有义务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涉及诉讼费用XXX元,由被告吴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被告吴某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之日起XX日内向本院申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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