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吴某2等与吴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裁判文书编号:[XXX]民初字第[XXX]号 3. 审理法院:XXX法院 4. 审判人员:XXX法官 5. 审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原告:吴某2,男,XXX岁,汉族,住X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吴某3,男,XXX岁,汉族,住X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吴某2与被告吴某3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二、被告吴某3应在遗产继承纠纷解决后XX日内,履行向原告吴某2支付XX万元遗产继承份额款项的义务。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2于XX年XX月XX日去世,其遗产由被告吴某3、被告吴某4、被告张某1共同继承。
被告吴某3在继承原告吴某2的遗产份额后,向原告吴某2指定的继承人吴某5支付了XX万元遗产继承份额款项,但被告吴某3未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吴某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吴某3应在其继承原告吴某2的遗产份额后,有权向原告吴某2追偿上述遗产继承份额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3应继承原告吴某2的遗产份额为XX万元,被告吴某3应在遗产继承纠纷解决后XX日内,履行向原告吴某2支付XX万元遗产继承份额款项的义务。
被告吴某3未向原告吴某2支付遗产继承份额款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判决如上。
原告吴某2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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