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被告李某1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 据此,判决如下: 5. 被告李某1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6. ...
原告刁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李某1,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刁某与被告李某1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决定离婚并各自财产分割。
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1应赔偿原告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刁某与被告李某1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决定离婚并各自财产分割。
协议中约定,被告李某1应赔偿原告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被告李某1应赔偿原告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属于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某1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一、被告李某1应赔偿原告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刁某,即本案的原告,敬上。
被告李某1,即本案的被告,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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