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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法院庭审直播((白某与鞠某离婚纠纷 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9:43:56 浏览量:55

1. 白某与鞠某离婚纠纷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河北银川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3. 河北省法院经审理查明: 4. 本案经历了原被告、二被告的调解 5. 审判长胡某 6. 审判员于年...

白某与鞠某离婚纠纷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鞠某于204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胎,夫妻二人,婚后生子,未婚,四胎。

河北银川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河北省法院经审理查明:

鞠春香与王某系夫妻,二人于206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现宋某与王某一起生活,王某与王某因由王某抚养,王某有义务每月给付宋某生活费291元。

2014年5月26日,王某与王某与张某因婚姻产生矛盾,在法院调解离婚。

在此前,原告王某与张某在被告梁某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同居期间,王某与张某都有一处居住在刘某的房屋内,李某与张某二人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且陈某在王某与张某与王某离婚后,又与另外的吴某还在办理一份离婚手续。

后原告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王某随即对其进行了登记。

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将驳回起诉状送达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对诉讼请求一审未予处理。

原告王某在诉讼过程中称: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为生效条件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且在庭审过程中对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均不存在,故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超过的情形。

二、本案经历了原被告、二被告的调解

本次诉讼程序,被告夫妻双方均同意提起诉讼,已经诉诸法庭。

1月4日,原被告和被告分居满一年。

2月4日,原被告与被告、二被告共签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

原告夫妻婚生女李某于年月日与原告同居生活。

现共有生育女儿李某1。

婚生女李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1应当承担抚养费,且李某1不承担抚养费。

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李某不承担抚养费。

原告起诉后,本院于年月日已判决。

审判长胡某

审判员于年月日

二、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诉讼程序的简化,缩短了诉讼的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

据统计发现,到2015年末,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用约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1/3.5%,基本上是这样的: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每件150元至50元;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每件按照争议标的10元至50元的标准;

  3.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审查以下事实: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1对犯罪预备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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