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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人民法院(白某与鞠某离婚纠纷 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5:24:20 浏览量:47

1. 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如下: 3.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4. 原告的诉讼请求 5. 原告请求判决如下: 6. 被告的答辩和反驳 ...

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法官:XXX]

原告白某,女,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鞠某,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学历,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白某与被告鞠某于201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因被告鞠某长期在外打工,双方家庭生活主要由原告独自一人维持,家庭生活条件逐渐恶化。

原告认为被告鞠某在外打工期间,经常因工作原因而忽略家庭,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和关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感情破裂,故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白某与被告鞠某于201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被告鞠某长期在外打工,偶尔回家。

双方家庭生活主要由原告独自一人维持,家庭生活条件逐渐恶化。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决如下:

  1. 被告鞠某与原告白某离婚;

  2. 被告鞠某向原告白某支付离婚赔偿金XX元;

  3.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鞠某应赔偿原告XX元;

  4. 其他诉讼请求如上。

三、被告的答辩和反驳

被告鞠某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述情况不实。

被告从未忽略家庭,原告独自一人维持家庭非常困难,双方一直共同经营家庭。

被告认为离婚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双方可以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四、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据此,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离婚请求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子女随前配偶,对于子女成长有不利影响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子女随前配偶,对于子女成长有不利影响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本案中,被告鞠某与原告白某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无过错方鞠某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本案中,双方协商不成,应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鞠某与原告白某离婚;

  2. 被告鞠某向原告白某支付离婚赔偿金XX元;

  3.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鞠某应赔偿原告XX元;

  4. 被告鞠某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XX元;

  5. 其他诉讼请求如上。

本案经审理终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法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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