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白某与鞠某离婚纠纷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审判员:XXX 6. 日期:2018年XX...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白某与鞠某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白某与鞠某于协议生效后离婚,白某向鞠某支付1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房产归白某所有。
协议同时明确了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内容。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离婚补偿10万元应属双方共同财产,白某应将其所得支付给鞠某。
鞠某提供的房产虽然为其所拥有,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该房产应属于鞠某个人财产,白某无权要求分割。
同时,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所有的债务全部归白某所有,但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债务的真实性,因此该约定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
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鞠某支付1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
鞠某所持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房产属于鞠某个人财产,白某无权要求分割;
鞠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白某的债务,债务数额为10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鞠某应当遵守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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