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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解除案例((民法典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4:34:11 浏览量:38

1. 违约责任 2.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 民法典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1、《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

民法典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1、《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自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之日起,始为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第二款: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内的其他人员由于优先购买权而成为出租人,而不是承租人。

  1. 违约责任

出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转卖、抵押,即使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也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转卖。

如果知道承租人转租、转借、转卖、抵押房屋,而且承租人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转租或租赁房屋被拆迁,在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腾出租赁房屋,作为新的房屋出租人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10、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 法定的免责事由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作为出租人,也要承担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对房屋的使用收益权。

  1. 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房屋或者逾期不交付房屋,并且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损害赔偿责任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

1对承租的房屋及其使用情况予以保密,未征得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负责维修养护和维修,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使用情况不能自行维修而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可予同意。

3维修养护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1. 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如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房屋的,应按月租金的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如出租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可按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时间为转租期间,且每月的租金和费用不得高于出租人,转租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应按月租金的_%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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