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某与郑某1离婚纠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丰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9)赣072民初141号 ...
【文书来源】
原告施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施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被告郑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诉称,我丈夫施某在外工作,生病也是照护的,我给付的药费也是我垫付的,原告不给,要求我给付。
被告郑某2、施某3、施某4、郑某5、施某6、郑某6应各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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