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未涉及,本院不予采纳。 3. 审判人员:XXX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6.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施某与郑某1于2023年1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10月1日生育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个人价值观等发生分歧,导致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本院认为,施某与郑某1的婚姻已走到尽头,双方不能共同维持婚姻,应依法离婚。
双方存在感情破裂的问题,应依法给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为了判决离婚,本院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审理,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
本院认为,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分歧,导致感情破裂,应依法判决离婚。
同时,本院对施某要求郑某1赔偿因其离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施某与郑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承担离婚经济损失赔偿义务,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50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施某应当履行判决中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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