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3)丰0101执60号 3. 经审理,法院认为: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原告施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郑某1,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施某与被告郑某1于2022年1月20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施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被告郑某1应将其所有的房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原告施某应将其所有的财产归原告所有。
协议生效后,被告郑某1按照协议将房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全部转移给被告。
原告施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某1赔偿其因离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即被告郑某1转移财产给被告所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用等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被告郑某1与原告施某于协议离婚,双方财产已按照协议约定转移给被告。
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离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需先证明其因离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为准的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郑某1转移财产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被告郑某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原告签订离婚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国家利益,因此该离婚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郑某1转移财产给被告的行为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郑某1转移财产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1应返还原告施某因离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整。
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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