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增配房屋后是否有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有哪些性质1、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由于居住权人可以...
民法典中增配房屋后是否有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有哪些性质1、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
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3、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4、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
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5、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
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
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6、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
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
7、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在中国,对居住权中是否包含租赁权,学者们意见还有纷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以上就是律师在线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继承遗产就转让吗”等相关法律知识。
综上所述,遗嘱继承人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在线,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