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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南县法院公告(郁南县人民法院:欧某与杨某3、严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4:00:41 浏览量:44

1. 审判长:XXX 2. 审判员:XXX 3. 审判员:XXX 4.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欧某与杨某3、严某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杨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向欧某支付的继承份额...

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欧某与杨某3、严某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杨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向欧某支付的继承份额50万元;

二、严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向欧某支付的继承份额30万元;

三、欧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杨某3和严某继承份额的差额20万元,支付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四、杨某3和严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欧某偿还继承份额的差额20万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欧某父亲欧某于20XX年去世,欧某与母亲杨某3共同继承欧某父亲的财产。

欧某父亲的财产被划分为四个继承份额,欧某、杨某3、杨某2和严某。

四个继承人之间因继承份额的分配发生争议,经协商后决定由杨某3向欧某支付继承份额50万元,严某向欧某支付继承份额30万元,欧某向杨某3和严某支付继承份额的差额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杨某3作为欧某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欧某父亲的财产。

严某作为杨某3的配偶,有权继承杨某3的遗产。

欧某作为欧某父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欧某父亲的财产,但有权继承杨某3的遗产。

欧某父亲的财产应属于欧某和杨某3的共同财产,欧某父亲的财产份额应属于欧某和杨某3的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份额的分配应当协商一致,但经协商不一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杨某3作为欧某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欧某父亲的财产。

严某作为杨某3的配偶,有权继承杨某3的遗产。

欧某作为欧某父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欧某父亲的财产,但有权继承杨某3的遗产。

欧某父亲的财产应属于欧某和杨某3的共同财产,欧某父亲的财产份额应属于欧某和杨某3的共有财产。

欧某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杨某3的遗产,杨某3和严某应当共同向欧某支付继承份额的差额20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杨某3和严某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本案涉及其他继承人的继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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