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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严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长涛,被告严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万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李某享有继承权,被告严某、被告李某各自享有继承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祖父是与李某无子女或收养过继的儿子,2018年7月2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去世后,被告李某在锦州市凌河区兴华里后与原告李某在锦州市凌河区兴华里x街某号房屋内自建房一栋,原告李某2与被告李某1共同购买该房屋,其中原告李某2占有50%份额,被告李某3占有25%份额,被告于2018年1月28日对该房屋进行改建和完善。
2017年8月2日,被告李某1与原告李某3、李某2共同协商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被告李某3、李某4达成的《协议》的效力等同;2.被告李某1要求确认房屋归原告李某2所有,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3辩称,涉案房屋虽然是以父亲李某3儿子的名义购买,但是由于父亲李某3生前是在世的时候去世,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老人五个,老人五个,这是遗产的分割方式,被告李某3父亲李某2、李某4、李某5、李某6是李某3的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享有一样的继承权。
李某3虽然不是城郊民政局的兄长,但是涉案房屋系两原告和李某3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helip;”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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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第二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之规定,故本院确定原告王某、被告马某1、被告马某2与被告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继承遗产的比例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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