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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严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芝、被告严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剑武、被告严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渝北区建筑面积为85.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渝北区建筑面积148.14平方米,评估值为172157元;2、评估费由李某、被告顾某、李某各自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4年9月1日生育一女顾某乙。
婚前,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从感情上经常打骂原告,双方感情上没有破裂。
2016年9月17日,被告因琐事殴打原告2,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未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父亲李某于2017年7月14日去世,被告顾某在继承父母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主张继承其父亲李某生前借款10元,因证据不足,该笔款项未能通过取证,不予认定。
经本院审查,原告顾某的举证如下:1.用于证明被继承人生前享有债权,因其死亡于2018年3月18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欠款进行分割,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2.李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取款记录。
原告顾某于2018年4月30日以现金方式取款,取出了李某银行卡三张,用于支付10元。
3.李某生前书写了关于临街房屋产权分配的协议,其中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分配,鉴于李某已入住,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李某、顾某3、顾某4表示对协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5、顾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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