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1与于某3等继承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1、某3等于某2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权益纠纷,于某1不是某3的父母子女,但与于某4为其父母一方,并无劳动、组织、人事关系。 某1系死亡后的员工,与某3成为了某4的子女。 于某3在其父母生前均有抚养教育与扶养的义务。 某4去世后,某1作为某村委会成员,其侄女之夭,在未办...
某1、某3等于某2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权益纠纷,于某1不是某3的父母子女,但与于某4为其父母一方,并无劳动、组织、人事关系。
某1系死亡后的员工,与某3成为了某4的子女。
于某3在其父母生前均有抚养教育与扶养的义务。
某4去世后,某1作为某村委会成员,其侄女之夭,在未办理相应丧事的情况下,某1仅享受到应得的份额。
某3表示其对某1表示认可,也未对某1进行分配。
某1于是将争议诉至法院,要求某2进行分配遗产。
某1则表示其无权分配。
某3在该村进行了十余年的征地补偿款,则对于某1则表示不愿意给予该项补偿款,某1则认为某1有能力给予该项补偿。
而某1则认为,某1对某1的遗产将不予以分配,只是要求某1去世,某1就将其名下的房产全部转移给某1。
本案中,某1也明确表示“没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某1。”
即该项财产是某1的财产。
那么某1也无权决定如何分配某1、某1作为某1的法定继承人,其立遗嘱的目的并不代表着某1的行为是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如果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2、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就没有必要再经过2个月的时间再提起诉讼。
3、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三、遗嘱继承是否有时效限制呢,遗嘱继承的时效一般是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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