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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法关于继承疑难问题(于某1与于某3等继承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3:00:35 浏览量:28

1. 民事判决书 2. 于某1与于某3等继承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3.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法定代表人:XXX 4. 法院地址:XXXX年XX月XX日 5.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如下: ...

民事判决书

于某1与于某3等继承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法定代表人:XXX

法院地址:XXXX年XX月XX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如下:

一、撤销之前作出的【XXXX】号判决,并发回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被告于某1与原告于某3之间的【继承纠纷】纠纷一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另行审理。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某1为于某3的父亲,于某3为于某1的长子。

于某1于20XX年去世,于某3于20XX年去世。

于某3留下一处房产,其份额归被告于某1所有。

于某1与被告于某2之间存在一份遗赠协议,明确于某1将名下房产遗赠给被告于某2,但并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原告于某3主张其合法继承于某3的房产份额,被告于某1主张于某1系合法继承人,应继承于某3的房产份额。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本案中,于某3留下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于某1作为于某3的父亲,有权继承于某3的房产份额。

同时,根据遗赠协议的约定,于某1将名下房产遗赠给被告于某2,被告于某2应承担遗赠义务。

但被告于某1并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因此,该遗赠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但是,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以该遗赠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要求分配遗产。

本案中,被告于某1虽然放弃了继承,但其要求分配于某3的房产份额,不属于合理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于某1应继承于某3的房产份额,但被告于某1未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导致遗赠协议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1应继承于某3的房产份额为XXXX元;

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于某1承担。

本案经审理期间,被告于某1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于某3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查明,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被告于某1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于某3的房产份额。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但是,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以该遗赠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要求分配遗产。

本案中,被告于某1虽然放弃了继承,但其要求分配于某3的房产份额,不属于合理要求。

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于某3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法定代表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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