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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民政局电话((海北民政局结婚要什么材料))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3:02:52 浏览量:41

1.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 证明书应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部门保管。 3.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海北民政局结婚要什么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需到集体户口所...

海北民政局结婚要什么材料?

  1.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需到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户籍室开具户籍证明)。

  2. 《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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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1—4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到当地法院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3. 离婚后1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18周岁以上的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 年满18周岁以上的,还应当提供被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书应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部门保管。

19、收养人应当提供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10、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收养关系是建立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基础上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系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为基础的血亲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养子女可以凭收养关系起诉养父母要求收养关系,对养父母的要求也有争议,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养子女不得对养父母的遗产要求继承权。

  1. 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

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的一个特殊形式,只有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建立收养关系,养子女才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1.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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