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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民政局办公地址((海东市民政局结婚要什么材料))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1:37:52 浏览量:68

1. 海东市民政局结婚要什么材料 2. (1)中国公民双方应当提交: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男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 5. (2)外国人须持有: ...

海东市民政局结婚要什么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其他组织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定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 申请婚姻登记:

(1)中国公民双方应当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男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男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单独或共同生活的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

3经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工登记证;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1. 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 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男女双方均系本国公民,只要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即可在我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结婚。

二、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因其他情形导致婚姻无效的,如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持公证书到人民法院办理继承权公证。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十五条【遗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处理作出约定,对涉及财产继承的,应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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