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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河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2:54:14 浏览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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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河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苏0282民初138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3-12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被告白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白欣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3年经人介绍相识,208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8年2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高某。

婚初,双方关系很好,但自女儿出生后,因被告不分担家务,也不照顾原告及女儿的生活,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便于孩子的抚养照顾,原告亦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依法准予离婚。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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