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师在线小编提示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4.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5.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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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四套房屋,系袁某与前妻杨艳芬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杨艳芬明确表示上述房屋中的三分之一的份额是由其全部继承的,因此,袁某3的份额部分应为三分之二,袁某4的份额部分应为三分之一,袁某4、袁某1、袁某3、袁某2、袁某4各分得四分之一。
另外,关于上述房产中三分之一的份额,原告袁某2、袁某3及被告袁某4各分得八分之一份额,被告袁某3分得八分之一份额。
综上,案涉四套房屋中的东面三套房屋(除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为父亲日力俄洛上述遗产之外)的三分之一的份额,理应由原告袁某1继承,原告袁某2、袁某3各占上述三分之一的份额。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某1负担7161元,被告袁某2负担6358元,被告袁某3负担7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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