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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人民法院 公告(李某1与裴某离婚纠纷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5:23:01 浏览量:52

1. 民事判决书 2. 被告李某1与原告裴某离婚; 3. 被告李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民事判决书 [被告姓名],男,[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住[住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原告姓名],女,[出...

民事判决书

[被告姓名],男,[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住[住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原告姓名],女,[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住[住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本案由被告李某1与原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1与原告裴某离婚;

二、被告李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1与原告裴某于[结婚时间]结婚,后于[离婚时间]离婚。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已构成离婚的条件。

原告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1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依法分割的共同财产为[具体财产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李某1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李某1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具体期限]个月。

同时,对被告李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被告不服,可在[判决日期]日内提起上诉。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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