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地点】XXXX人民法院 3. 【审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4. 【案号】XXXXX案号 5. 案件基本情况 6. 诉...
【当事人】
原告:王某1,男,XXXX岁,汉族,住XXXX年XX月XX日。
被告:王某2,男,XXXX岁,汉族,住XXXX年XX月XX日。
被告:王某3,男,XXXX岁,汉族,住XXXX年XX月XX日。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本院依法审理如下:
原告王某1系被告王某2之父,被告王某2系原告王某1之兄,被告王某3系原告王某1之弟。
原告王某1于XXXX年XX月XX日去世,留下一处房产,现由其母亲居住。
被告王某2、王某3认为该房产应当作为其个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并主张其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1于XXXX年XX月XX日去世,留下了一处房产。
原告王某1的母亲王某4居住在此房产中。
被告王某2、王某3均认为该房产应当作为其个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并主张其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被告王某2、王某3曾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该房产进行继承纠纷的仲裁,但本院未予立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房产是否属于被告王某2、王某3的遗产,被告王某2、王某3是否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本案中,原告王某1的母亲王某4作为原告王某1的配偶,先于原告王某1去世,因此,王某4应当先于原告王某1丧失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由它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父母、兄弟姐妹等按份继承。
本案中,被告王某2、王某3均系未成年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因此,其没有继承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但是,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的按照遗赠办理。
本案中,被告王某2、王某3曾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该房产作为其个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先丧失继承权的人才能享有继承权,因此,被告王某2、王某3应先丧失继承权,才能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的开始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
本案中,原告王某1的死亡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因此,该房产的继承权纠纷应当在该日起开始处理。
被告王某2. 王某3享有对被告王某1所留下的房产的继承权;
被告王某2. 王某3应当在继承开始后十日内将继承到的房产产权转移至被告王某2. 王某3的账户中;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2. 王某3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被告王某2、王某3不服,可在接到判决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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