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3.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4. 本案审判长:XXX审判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
【案情简介】
曹某1与冯某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因感情不合,应依法离婚。
双方同意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的房产及该房产下所持有的车位归曹某1所有,同时冯某应支付曹某1房屋及车位的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但该协议并未经双方父母或子女书面同意,且曹某1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将房产及车位转让给冯某。
双方因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车位归属问题发生争执,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曹某1与冯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现曹某1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将房产及车位转让给冯某,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冯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照当事人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曹某1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向冯某支付房屋及车位的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同时认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现曹某1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将房产及车位转让给冯某,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冯某有权依据协议的约定要求曹某1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判决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或者的证据线索。”
判决结果如下:
判决被告曹某1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向被告冯某支付房屋及车位的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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