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曹某1与冯某离婚纠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摘要: 3.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4. 曹某1应当归还冯某人民币5万元,即元; 5. 冯某赔偿曹某1人民币元,即元; ...
本案由曹某1与冯某离婚纠纷引起。
经审理查明,曹某1与冯某于2018年5月1日结婚,并于2019年1月1日生育一子。
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为了挽救婚姻,双方于2019年10月21日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
协议约定,曹某1与冯某于离婚时财产分割如下:曹某1所得财产为人民币10万元,归其个人所有;
冯某所得财产为人民币5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其余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均同意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子女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离婚协议生效后,曹某1按照协议将10万元财产转移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但冯某未能按照协议将5万元财产转移到其个人银行账户。
后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1归还其转移的财产,并赔偿其因离婚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范畴。
根据《离婚协议》,曹某1所得财产为10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冯某所得财产为5万元,归其个人所有。
双方均同意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子女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虽然冯某未能按照协议将5万元财产转移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但曹某1有权要求冯某归还其转移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隐藏、转移、虚报财产,影响另一方财产分割的,分割财产时,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分割。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冯某隐瞒转移财产的事实,影响了曹某1对财产的分割,曹某1有权要求冯某归还其转移的财产,并赔偿其因离婚带来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冯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影响了曹某1的身心健康,曹某1有权要求冯某赔偿其因离婚带来的经济损失。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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