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俞某1、俞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一审判结如下: 3. 据此,判决如下: 4. 被告俞某1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人民币XX元整; 5. 被告俞某2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人民币XX元整; ...
[判决日期:2023年2月18日]
本案由被告俞某1、被告俞某2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本案中,被告俞某1为被告俞某2的配偶,被告俞某2为被告俞某1的兄弟姐妹,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俞某1应当继承被告俞某2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4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必需的生活用品,保留必要的丧葬费用。
本案中,被告俞某2的父母健在,生活需要可以得到保障,因此,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必需的生活用品。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5条的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因此,被告俞某1作为被告俞某2的配偶,应当先继承被告俞某2的遗产,再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其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平均分配遗产。
本案中,被告俞某1、被告俞某2共同继承了被告俞某2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平均分配遗产。
被告俞某1、被告俞某2在继承被告俞某2的遗产时,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必需的生活用品,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平均分配遗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在答辩期间,提供书面证据。
当事人拒绝提交书面证据的,不影响判决的效力。
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密封,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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