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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为规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部际联合下文,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现予转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出国人员的婚姻关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出国人员前往国外办理离婚、复婚、结婚、离婚等婚姻手续,应当按照规定在境内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出国人员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虚报婚姻状况。
第四条出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拒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护照和其他相关证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滥用相关证件。
第六条外交部(外交司)负责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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