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宁波农村宅基地继承的相关问题 2. (一)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浙a拍照可以继承吗?其实农村宅基地不可以,首先我们要知道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因为是集体所有,其次是农民的住宅,在宅基地上建房子的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如果是集体所有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 那么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宁波农村...
浙a拍照可以继承吗?其实农村宅基地不可以,首先我们要知道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因为是集体所有,其次是农民的住宅,在宅基地上建房子的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如果是集体所有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
那么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宁波农村宅基地继承的相关问题。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使用权也是归集体组织,而不能被单独继承。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宅基地的一种,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集体组织兴建或由自然人控制的,这种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得被继承。
对房屋进行继承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宅基地的集体组织。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故房屋的继承仅限于本村民,不属于村民的遗产。
但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法律是给予保护的,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因此,宅基地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
此外,被继承人如果立了遗嘱,那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在我国的民法典律法中,对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有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遗产分配中,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其主要包括: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了解和相互了解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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