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裁判结果 3. 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4. 原告尹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马某6659.5元。 5. 驳回原告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山遵化给老人多少抚养费【案情】204年,原告...
唐山遵化给老人多少抚养费【案情】204年,原告黄某1与被告李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黄某1多次向本院起诉,要求分割和诉争款项。
204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诉争房产的分割事宜与诉争房产的归属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吉秀兰、吉秀兰、秦某夫妻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原、被告两人。
207年4月2日,秦某因病去世,吉秀兰于209年9月15日病故。
双方生前均未订立遗嘱。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尚欠原告亲属(被告)50元人民币3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原告称有共同债务16万元,双方均有义务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原、被告婚生子马某3、婚生子马某4、长子马某5、次子马某6由原告尹某携带抚养,被告马某7携带抚养,原告尹某支付抚养费每月6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尹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马某4、被告马某5房屋折价款各890元。
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某负担1685.78元,被告马某3、马某4、马某5各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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