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裁判结果 遵化市农村抚养费多少202标准[案情]:193年1月30日李某甲突发疾病在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生育一男孩,取名为李某丙。 李某甲于196年3月因病死亡。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
遵化市农村抚养费多少202标准[案情]:193年1月30日李某甲突发疾病在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生育一男孩,取名为李某丙。
李某甲于196年3月因病死亡。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臻,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年9月登记结婚。
婚后无子女。
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2013年1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2013年1月原告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
2014年9月27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生育有子女。
原告主张被告酒后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要求与被告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汤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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