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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告网(临沭县人民法院邢某1、邢某2等与邢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1:16:24 浏览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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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法院:邢某1、邢某2等与邢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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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沭县人民法院

(2018)皖0821民初1794号

案件概述

原告邢某1、邢某2、邢某3与被告邢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被告及父母的近亲属为被告邢某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军、被告邢某3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1、邢某2、邢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继承三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位于儋州市×镇×楼×单元×号;不动产权),并分配给三原告。

2、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邢某4与被告邢某8系夫妻,先后于201年3月3日、201年4月27日过世。

原告的母亲张某,父亲邢彦、母亲邢彦于2012年9月4日去世。

父亲张某4于2012年1月25日去世。

位于儋州市×镇×村×号宅院(以下简称儋州市×街×号)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

于2017年12月8日,上述三被告搬回房屋居住。

之后,各自儿女附条件均等通过,且各自父母均已去世,故一直与被告等人居住并生活,虽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可以看作住宅用途,而一共3万元的钱款已经交付给被告,故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位于儋州市×镇×村×楼×单元×号房屋,并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2.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原儋州市人民政府给陈某6、陈某1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次未对陈某6的遗嘱进行变更,陈某6的遗嘱合法有效。

陈某6与儋州市某镇某村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一份《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协议书》,约定:位于儋州市×镇号房屋归陈某6所有,陈某6自愿将儋州市房权证变更为陈某4、陈某3、陈某5、陈某6所有,其中,《儋州市房权证》记载:房权证那大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人是陈某6、陈某1。

×年,陈某6、陈某7及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6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8的子女、陈某6、陈某7。

205年5月,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人是陈某1、陈某4、陈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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