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王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4. (2018)京015民初1957号 5. 案件概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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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雅、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王均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北26号楼x门x房屋由原告王某1继承所有,房屋价值约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王均泰和钟毓培原系夫妻,王均泰与其配偶钟毓培无子女,钟毓培于208年4月2日死亡,钟毓培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
被继承人王均泰名下有中国银行存款10元、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0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0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0元、中国银行银行银行征信业行支行账号为62×18账户中的存款20元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王均泰和钟毓培、王均泰系夫妻关系,王均泰和钟毓培于208年3月29日死亡,钟毓培于2018年1月10日死亡。
2018年3月7日,王均泰与钟毓培死亡。
2018年4月16日,钟毓培死亡。
2018年5月10日,钟毓培死亡。
2018年8月17日,王均泰立遗嘱,处分了属于其个人财产,处分了属于其个人的份额,处分了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份额,处分了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处分了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处分了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份额,处分了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份额,处分了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份额,处分了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份额,处分了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份额,处分了超出部分的份额,对超出部分的部分,不予认定。
现另外,王均泰和王均泰和王均泰之间已经协商分割王均泰的遗产份额,故在分割王均泰房屋时,王均泰应当向王均泰缴纳的1万元,即740万元归阿苏卫个人所有。
因此,原、被告均有权继承阿苏卫遗产,即被继承人的妻子曹某、儿子王均泰和王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继承人范围、顺序及分配比例的明确。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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