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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某1与被告路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路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路x生、赵X敏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水产品市场,被告路某2继承所有,被告路某1给付原告路某2继承所有;2、分割被继承人路x生、赵X敏所有的汽车补贴0元,并平均分割,每人各占*80%;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之父黄某甲于2014年10月25日去世,其生前与被告路某2共同购置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田县得源锦绣花园X幢X门X号房屋,该房屋剩余1727.70元由被告路某2一人继承,因交通事故获得车辆保险公司赔付赔偿10元,款项:1250元,该车归被告路某2所有,被告路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路某1继承上述汽车及物品。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x号院落内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二间及一层的大门、厕所由被告路某2继承,其余的三分之一由被告路某2居住。
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路某3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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