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探望权的特点 2.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3.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 4. (4)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5. (1)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6. (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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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变更姓名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为其,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为其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的选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无其他子女,而该子女患有白血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对传统文化的一种期待权,故是一种无形资产。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1)探望权的恢复时间,方式。
(1)探望权的中止,是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交给子女的代理人,代理人行使探望权的正当理由。
(2)探望权的恢复,是指望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进行监督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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