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2. 如何撤销遗嘱 攻击力可以继承分身吗? 网络上也有类似的司法案例,但通常没有很强的触目惊心。 如果老人去世后,儿女跟着一起生活,一起生活的话,老人和子女就有平等的继承权。 但如果没有一起生活的话,在法律上继承...
攻击力可以继承分身吗?
网络上也有类似的司法案例,但通常没有很强的触目惊心。
如果老人去世后,儿女跟着一起生活,一起生活的话,老人和子女就有平等的继承权。
但如果没有一起生活的话,在法律上继承权就会被剥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对其遗产进行处分的,该继承人无权对其遗产进行处分。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对其财产的处分行为进行过变更的,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撤销和变更】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继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撤销权自从遗嘱人死亡时起算,但遗嘱人实施了遗嘱处分行为之后,其原来所立的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对遗嘱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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