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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赔偿((离婚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9:32:36 浏览量:30

离婚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离婚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法条所说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

离婚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离婚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法条所说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

  1.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1.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1.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投诉举报、控告和举报方式作如下记录:

(1)有关身份信息、居住情况,投诉举报人姓名、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2)投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投诉人若提供虚假信息、隐瞒违法事实等有关情况的,投诉举报人有权要求被投诉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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