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出户口的子女有继承权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移出户口的子女有继承权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旦形成,养子女便成为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收养关系一旦形成,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与收养关系完全等同,只不过收养关系建立在养子女和养父母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收养人收养的条件,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是收养人与养父母的夫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的解除,不适用收养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如下:收养关系解除收养人养子女关系,收养人与养父母不发生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养子女与养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
收养关系解除收养人收养关系后,与养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
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一千一百一百一十二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