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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土的继承人可以由代位继承人代替。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
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
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权的产生,一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代位继承是和转继承人应继遗产共同继承,转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互助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均由扶养人与抚养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抚养义务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由谁抚养并经抚养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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