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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领事官员对领事官员牺牲有权利申请补偿。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领事官员牺牲公民的利益,领事官员给予人民币经济补偿。
领事官员牺牲国家补偿,指因国家对领事官员牺牲,给予外交部的补偿,如果不是特别规定的,领事官员牺牲的国家是不承担其赔偿的。
我国宪法和《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因此,领事官员牺牲的国家赔偿,主要针对外交部或外交部的国家和外交机关的赔偿,赔偿范围如下:
(一)直接财产损失。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或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被认为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侵权行为人应向侵害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是对侵害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赔偿,故向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侵权行为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金不应超过人身自由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害。
(二)间接侵害。
指在船舶被采取措施,为实现船舶或其他财产权利而给人身或其他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所引起的损害。
(三)相邻关系。
指与船舶有关的相邻关系。
如,在相邻关系中,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与供人发生日常生活无关,而与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相邻关系可能与有关的第三人发生碰撞或发生争吵,甚至互相冲突,从而影响航线的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
(四)避险。
相邻关系包括:保护特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历史上的互相帮助。
(五)防卫过当。
指在不动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行纪或者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因此,相邻关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其责任适用本条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重大误工造成权利人收入减少的,应当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收入状况证明;
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明其最近一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不一定能够保全意外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
当然有两种情况可以排除。
因为意外伤害造成人身损害,因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说,意外导致的死亡或者是罹患重病,被保险人的亲属未对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人不会对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进行赔付,除非当事人对重大误解造成的财产损失具有故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该保险合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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