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章规划管理 2.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农村的村庄房屋可以继承吗?下面律师在线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农村的房屋是不能继承的,由村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的村庄房屋可以继承吗?下面律师在线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农村的房屋是不能继承的,由村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单位的土地,经依法批准的矿区除外。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矿区除外。
国家鼓励实行有利于发展和科学研究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实行有利于生产和科学研究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兼顾国土资源管理;同时,推行综合开发,统筹兼顾国土资源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土地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一规划和变更登记。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城乡规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六)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基本农田底线的,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基本农田底线的,以及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耕地超过基本农田底线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土地使用者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农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界南、通辽地入邻、多地转为界线,由东向西延伸;
一般宅基地自建房不予批准,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批准合法建造并继续生活的村民具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农村民建房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茶园、田坎、沟渠、乡村建设用地等,不得转为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民房内买卖、出租、赠与、抵押、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十三条农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8号)、《土地管理中权属登记的发证办法》(“房屋权属证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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