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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承担的种类((侵权责任的继承是怎么解释的?))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5:52:57 浏览量:41

1. 《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规定 2.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3.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4.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侵权责任的继承是怎么解释的? 一、《民法典》对法...

侵权责任的继承是怎么解释的?

一、《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份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死亡一方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无子女;

(二)收养人生父母有抚养能力;

(三)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生父母有抚养能力。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六)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七)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八)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九)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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