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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女儿与继子的继承权一样吗((亲生女儿和继子有继承权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3:00:12 浏览量:42

亲生女儿和继子有继承权吗?小编为您介绍如下,希望给您提供帮助。 亲生女儿和继子有继承权吗?以下是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

亲生女儿和继子有继承权吗?小编为您介绍如下,希望给您提供帮助。

亲生女儿和继子有继承权吗?以下是有关规定: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不得虐待、遗弃养父母,不得虐待、遗弃养父母;

(二)收养人不得违背、危害被收养人的意愿;

(三)收养人不得为送养人收养婴幼儿或收养关系人与收养人订立收养关系;

(四)收养关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五)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收养的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恢复,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消除。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不因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的恢复而恢复。

法律上对于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养子女是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是继承人是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的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但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完全相同,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除。

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解除,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养父母对双方的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收养人与养父母间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和养父母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法》第4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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