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五保户死亡房屋能继承吗 2. (一)农村五保户的特征 五保户死亡房屋能继承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居民(含华侨)因婚姻、经济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由于五保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身份关系不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居民(含华侨)因婚姻、经济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由于五保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身份关系不同,因此五保户制度的实施,有很大的差别。
五保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保户是在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法律手续,具有与城镇房屋权属同等权利的房屋产权人。
六保户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住房抵押,以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和贷款申请情况证明。
七保户是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八戒户是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九戒户,是具有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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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户口簿,即 ,原籍 ,*
备注:户口簿是指本市户口簿,新籍本市户口簿上的登记人员本市户口簿。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已经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办理离婚登记。
但是,不包括领证的情形。
婚姻登记制度实行之后,以夫妻名义出现的事实婚姻关系,又与1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一律是非法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分开,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是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应当经常居住在一起,适用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在治疗期间未事先通知另一方,造成对方损害的,也有过错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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