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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3:18:46 浏览量:24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两种: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这种直接的故意表现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两种: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这种直接的故意表现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1.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1.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者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或者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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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费是指在公民或者其他人生前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在公民接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抚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给予其财产份额,并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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