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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妻子有继承公婆的财产吗?((丈夫死后老婆还有继承权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5:45:39 浏览量:59

丈夫死后老婆还有继承权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一、侄子是法定继承人吗 法定继承是按照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远近来确定的。 血缘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和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两种。 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丈夫死后老婆还有继承权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一、侄子是法定继承人吗

法定继承是按照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远近来确定的。

血缘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和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两种。

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如血缘与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以及与结婚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等,均为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不同辈分的拟制血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也就不符合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

但是,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收养人收养行为发生,也需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自愿协商一致,收养关系成立后生效。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立即生效,收养关系的解除则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单纯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不是收养关系。

  1.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关系能否消除?

根据我国《收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三种:

  1. 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以相互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2. 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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