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丈夫过世有多少房产继承权 2.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丈夫过世有多少房产继承权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详见民法典第127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详见民法典第129条)
(三)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养子女对养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详见民法典第129条)
(四)养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详见民法典第127条)
特别说明,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在合法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与生父母、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五)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在遗产继承处理时,亦应认为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六)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关系”,是指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收养关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收养关系是因收养关系而成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它是一种血亲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血亲关系,它是一种血亲关系。
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人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形成,只需收养人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就可以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性质完全等同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而只是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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