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丈夫死亡后子女有继承权吗 2. 一般是没有继承权的,但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3. 遗赠协议可以附条件吗 丈夫死亡后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般是没有继承权的,但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也就是说,在出现某些情况时,只有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才会被继承,而这种期待权是一种法定的、专有的,不可能在遗嘱中处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忽略这一法定继承,认为只要立下了遗嘱就会因为有了遗嘱就可以避免日后的纷争,这一点可以很好理解。
但是实际上,在具体案件中,因为出现某些情况下遗嘱在司法审判中难以确定,遗产管理人难以确定,也难以确认遗产管理人能够承担责任的情况。
因此,如果在立遗嘱后,一个公民、法人发生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人,也会导致案外人发生变更。
所以,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法律规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遗产处理时,应当先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表示接受继承,或者遗赠人表示接受继承。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为执行人,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附条件的遗赠是指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赠可以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遗赠无效。”
附有条件的遗赠与附有条件的遗赠关系,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的。
所以,附条件的遗赠是效力无任何问题的。
附条件的遗赠就是解除了原立遗嘱的效力,立遗嘱人可以在撤销原立遗嘱的情况下重新立遗嘱,因为这并不导致原立遗嘱人的权利消失。
附有条件的遗赠和附有条件的遗赠,都是有条件的,条件不成就的,不发生效力。
附条件的遗赠包括了两种形式,一种是附有条件的遗赠,这种属于附有条件的遗赠,不发生效力。
另一种是附有条件的遗赠,这种属于附有条件的遗赠,不发生效力。
所谓附有条件的遗赠,就是附有条件的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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