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有继承政策吗 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只是你享有使用权,也可以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只是你享有使用权,也可以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情况和宗地登记情况,编制资产负债率依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证书内及时办理土地证书。
第九条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土地证书式样全国土地证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证书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土地证书据录入系统的计算机系统功能分区和文件编号,用于登记管理台账,计算机软件和证书编号依次装订。
第十二条土地证书由土地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内容,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批准的内容,以土地权利人的事先设定权限,核发、登记、编号和批准文件的统称。
第十四条土地证书由土地所有者持土地证书和权属证书三者持有人共同持有。
土地使用者持有土地证书可以申请增加土地数量、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申请增加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土地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保管。
农村民个人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手续。
第十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和登记文件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属于抵押的有关事项。
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由登记机关审查。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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