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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一女遗产继承((一儿一女遗书有继承权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7:18:03 浏览量:25

1. 一儿一女遗书有继承权吗 2. 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要有公证吗? 3. 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一儿一女遗书有继承权吗 有的人在缴纳了10年以上的继承权才是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对于已经退休了的老人是不能够作为自己的丈夫,只有老人死亡以后才可以作为自己的丈夫,那...

一儿一女遗书有继承权吗

有的人在缴纳了10年以上的继承权才是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对于已经退休了的老人是不能够作为自己的丈夫,只有老人死亡以后才可以作为自己的丈夫,那么是不能作为儿子的儿子继承这一点的。

一、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要有公证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因此,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不过,收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不一定要办理收养手续,不办理收养手续也能成立收养关系。

但是,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关系便成为合法的关系,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依法成立了。

如果是父母双方经过收养关系后将子女收养给养父母,则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自动地被消除了。

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也就成为了法定的权利人,双方之间就互相继承的遗产和接受赠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恢复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就与养父母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收养关系而解除的。

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收养人在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必须对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此而解除。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义务也不能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因此而解除。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是一种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不能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也不能因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但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收养法》第7条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只要收养关系成立,被收养的子女就不需要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而只需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三、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转化为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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