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结婚 > 结婚彩礼 > 夫妻俩结婚半年彩礼还给不给?

结婚已经半年了,可以给彩礼,也可以不给,是由男方决定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彩礼具有赠与的性质,是以夫妻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给付的彩礼是归女方所有的,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返还。


  一、夫妻俩结婚半年彩礼还给不给?

  可以给,可以不给,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在结婚的时候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彩礼,由此可知不管结婚多久,男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向女方支付彩礼。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离婚后不予退彩礼的情形有什么?

  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形有: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夫妻俩结婚半年是否给彩礼,是由男方自行决定的,已经在民政机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之后共同在一起生活的,离婚之时,不需要返还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期间超过两年以上,并且在同居时有子女的,分手之后不需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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